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增订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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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发生在车站旁的玉米地里

——必要印证艺术

实例叙述

盛夏时节,北方的玉米长势正旺,形成一片片的青纱帐。2001年8月5日下午,一位农民在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的包官营火车站北边土路的东侧玉米地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警方赶到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的现场。警方在现场提取到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穿着运动鞋的足迹14枚,还发现了女学生用的书包等物品。在书包内找到了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及一些物品,这些证件说明死者名叫田某侠,女,24岁,河北某师范学院学生,家住迁安市××乡陈官营村。

根据现场情况,认定这里是强奸杀人现场不会有错,但办案人员还是产生疑窦:在火车站附近的人流众多之地,怎么会发生这样的凶杀案呢?

综合现场情况、尸检报告及随后的调查访问结果,警方对该案情作了如下判断:第一,发案时间应为8月4日19时左右;第二,8月4日下午,死者田某侠由唐山丰润火车站乘坐北京至秦皇岛的火车返回迁安,在19时左右到达迁安包官营火车站,下车顺土路向北回家方向步行大约500米到发案地附近被人拖入玉米地强奸杀死;第三,犯罪嫌疑人应为一人,极有可能是乘同一车次火车的旅客,并且是在包官营火车站附近村庄居住的在外上学或打工人员,有可能在火车上与死者有过接触,下车后尾随作案。

这一案情分析基本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可,一个“附近村庄外出人员作案”的侦查假设被认定了。随后,唐山市、迁安市两级公安机关投入警力80余人,历时40余天,对以包官营火车站为中心的40余个村庄进行摸排,共排查在外地打工及上学人员6000余人。与此同时,对死者所在的师范学院的死者同班同学及与之有来往的人员也进行了排查。然而,警方虽然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却还是未能获得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破案前景一片渺茫。

一些侦查人员开始怀疑原先的案情分析,对之前提出的侦查假设产生了异议,感觉侦查方向可能有误。但破案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对侦查方向始终态度坚定,认为现场分析基本正确,不会有大的失误。随后,指挥人员作出了对重点嫌疑人员人人见面、重点排查的决定。于是,侦查人员又历时两个多月,西去唐山、天津、北京,南下保定、石家庄,东去秦皇岛等地,前后数十次,行程几万里,对重点嫌疑人进行排查。令人沮丧的是,这次大规模行动仍是收效甚微,使这起有重大影响的强奸杀人案成为积案。

常言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2002年5月中旬,迁安刑警大队忽然得到群众举报:夏官营镇洪庄村的阎某可能是“8·4”强奸杀人案的嫌疑人。警方认为,假若犯罪嫌疑人的足印与现场提取的足印一致,那么该人就极有可能是作案人,否则,就应排除。群众举报的阎某是否就是警方苦苦寻找的作案人呢?带着这些疑问,警方于2002年5月14日依法传唤了在唐山市丰润县某钢厂打工的阎某。当日下午,警方便提取了阎某赤脚及穿皮鞋行走足迹样本。经与现场所提运动鞋足迹进行比对检验,认定二者的脚的大小、起落脚方向及五趾排列、脚弓形状等脚型特征一致,初步确定现场足迹为阎某所留。为慎重起见,次日,警方又携带现场足迹及阎某足迹样本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痕迹处进行复核检验,经过检验也认定二者同一,并出具了认定同一的鉴定结论。

有了这些鉴定结论,阎某即被确定为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2002年5月16日起,迁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阎某展开了强大的审讯攻势。但是阎某一直不承认是自己作的案,不交代任何问题。5月18日,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派员赶到迁安进行支援,又进行了两天审讯工作,仍未取得任何进展。这时,侦查人员中有人又出现了动摇思想,认为足迹鉴定可能有错误,并提出对阎某进行心理测试。5月20日,唐山市公安局心理测试人员对阎某进行了测试实验,这次测试竟然得出了“阎某应不是‘8·4’案犯罪嫌疑人,由于足迹检验已出具认定结论,也不能完全排除”的结论。这一下,侦查人员的信心更加动摇了。

5月23日,唐山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刑警支队支队长听取了迁安市公安局审讯犯罪嫌疑人阎某情况汇报后认为,足迹检验技术是成熟的,而且先后进行了两次,足迹鉴定结论应当是可信的,而心理测试技术是不太成熟的,因此,还是要加大审讯力度,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得到确实的口供。

5月24日,唐山、迁安两级公安机关经过严密筹划,调整方案,再次审讯了犯罪嫌疑人阎某。当日下午3时许,阎某终于顶不住警方的心理攻势,供述了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1年8月4日上午,正在唐山遵化某钢铁厂打工的阎某乘汽车到达唐山丰润汽车站,本打算上午乘坐丰润到迁安的客运汽车返回迁安,但由于在汽车站贪睡误了车次,只好到丰润火车站改乘当日下午5时许开往秦皇岛方向途经迁安包官营火车站的火车。上车后他继续睡觉,晚7时左右火车到包官营站。阎某下车后即顺土路向北回家方向步行,行进途中发现了在自己前面行走的受害人田某侠。正值傍晚时分,行人稀少,阎某顿起歹意,快步追上受害人,将其拖到土路东侧玉米地内掐昏,然后实施强奸。在逃离现场途中怕受害人醒来认出自己,又返回现场,第二次掐住田某侠的脖子直至其死亡。

逻辑透视

这起案件的侦破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几经起伏才尘埃落定。毫无疑问,关键的一点还是足迹的印证。在此案中,足迹印证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呢?下边,对此进行一下简要的逻辑分析。

当警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了“附近村庄外出人员作案”的侦查假设后,就开始了对嫌疑对象的排查工作,而排查的依据就是进行足迹鉴别。也就是说,足迹鉴别成为对侦查假设进行验证的关键环节。这个验证的逻辑思维是:

只有某人的足迹与现场存留的足迹一致,他才是犯罪嫌疑人;

某人足迹与现场足迹不一致,即可排除其作案的可能;

某人足迹与现场足迹一致,则可确定其是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逻辑推理形式实际上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一个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第一个是有效式,这种排除是确定无疑的,所以警方调查了很多人都被排除了(当然排除时还可根据作案时间内有无回过家等情况)。第二个却是一个无效式,即某人足迹与现场足迹即便完全一致,也不能确定此人一定作案,只能确定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当警方确定了阎某的足迹与现场足迹一致后,并不能确定他一定作了案,还必须求得他的犯罪供述。

由此可知,“必要印证艺术”讲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无此条件可验证、确定此人不可能作案,有此条件却不能确定一个人必然作了案,还需进一步审讯调查,进一步验证。我们使用这一逻辑艺术时,既要坚信某人有可能作案,又要谨慎行事,不能造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