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商的理论体系和立法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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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章结构

全文分为六章,除去第一章导论,其余五章的内容呈现出逻辑层层递进的特性,也符合认知的习惯。

第一章,“导论”。遵循既有的主要学术共识,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基础问题,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缘起、文献述评、研究方法、文章结构等。

第二章,“讨论前提:不确定概念及其讨论方法”。由于“社会协商”语词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概念,为更好地并且更有效地与讨论者进行讨论,本文并没有完全遵循既有的认识论逻辑从“单纯下定义的研究”出发,而是采用“多角度的解释选择”来审视“社会协商”。力图使讨论者能够明确笔者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社会协商”一词,进而达成相互的理解。

第三章,“理论认知:社会协商的本体要素和体系架构”。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提出关于社会协商的相关理论和体系架构。这种理论和体系架构离不开对社会协商主体、客体、功能作用、生长机理、载体、基本形态、步骤等基本要素的阐释和分析。

第四章,“文本分析:对现有政策性文件中‘社会协商’检视”。仅仅进行前两章形而上的理论分析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将“社会协商”落地落实,从而有必要对现有政策性文件中如何理解和使用“社会协商”语词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本文所建构的理论框架与实践的文本应用能够有效衔接,不至于差距过大。通过理论框架来审视文本应用,通过文本应用来检验理论框架,相互印证、相互支撑、良性互动。

第五章,“三维审视:社会协商的正当性”。光有理论和文本上的分析还不够,需要在前三章的基础上,依次从正当性的三个维度“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来审视“社会协商”,以确保理论上建构的社会协商和文本中所展现的社会协商具有正当性。此外,还通过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来进一步解读社会协商的正当性。

第六章,“制度设想:社会协商法律制度化建构初探”。结合报告标题,尚需要将社会协商落实到法律建构的层面上,即对前四章正当性视角里的理论和文本中的社会协商进行法律制度化建构。对此,本文进行了初步建构的尝试,主要从路径选择、指导原则、适用顺序和模型转换四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1] 可以看出当时的历史痕迹,课题启动会上使用的还是“社会管理”而非“社会治理”的表述等。

[2] 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2页—第3页。

[3] 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页。

[4]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68页。

[5] Jon.Elster:“Introduction”,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p8. 转引自孙存良:《当代中国民主协商研究——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26页—第27页。

[6] 聂鑫:《协商民主理论视野中的公共决策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第4页。

[7] 马蕾:“社会协商研究综述”,载《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74页。

[8] 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4页。

[9] 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38页。

[10] 夏金梅:“群体性事件与协商民主”,载《唯实》,2011年第2期,第53页。

[11] 侯莎莎:“协商民主视野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思考”,载《求实》,2011年第6期,第79页。

[12] 齐卫平、陈朋:“中国协商民主60年: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实践”,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第5期,第34页—第35页。

[13] 范会勋:《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4年,第29页。

[14] 范会勋:《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4年,第31页。

[15] 王萌:《试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现状和完善》,太原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第19页。

[16] 王敏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公民意识培育》,上海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第42页。

[17] 范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载《福州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第19页。

[18] 黄国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若干基本问题辨析——兼及十八大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些新认识”,载《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4年第1期,第21页。

[19] 李金河:“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20页—第21页。

[20] 林尚立:“协商民主是中国发展的动力”,载《联合时报》,2013年5月28日第6版;林尚立:“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载《学术学刊》,2007年第9期,第13页。

[21] 房宁:“发展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建设的重点”,载《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页—第14页。

[22] 任晓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与改革”,载《“公平、公正、平等:世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13年。

[23] 张红国:“人民政协与中国协商民主”,载《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38页。

[24] 龚群:“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载《红旗文稿》,2011年第8期,第18页。

[25] 夏金梅:“群体性事件与协商民主”,载《唯实》,2011年第2期,第52页—第56页。

[26] 何包钢、陈承新:“中国协商民主制度”,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5页—第18页。

[27] 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81页—第82页。

[28] 林尚立:“社会协商与社会建设:以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为分析视角”,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141页。

[29] 王洪树:“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载《探索》,2015年第1期,第46页—第47页。

[30] 贺善侃:“社会协商:统一战线推进协商民主的新使命”,载《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67页。

[31] 阎孟伟:“协商民主中的社会协商”,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13页。

[32] 刘亮:“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法规范分析”,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74页。

[33] 刘俊奇:“略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载《南都学坛》,1988年第2期,第3页。

[34] 王洪树:“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载《探索》,2015年第1期,第48页。

[35] 周忠伟:《群体性纠纷事件及处置》,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36] 于咏华、祁海军:“论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社会协商”,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61页。

[37] 于咏华、祁海军:“论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社会协商”,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62页。

[38] 张孝初:“社会协商对话制的基本原则”,载《社会科学研究》,1988年第4期,第52页—第53页。

[39] 周忠伟:《群体性纠纷事件及处置》,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40] 麻宝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政治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41] 刘科:“群体性纠纷事件敲响警钟 群众利益诉求反馈不畅”,载《国际先驱导报》,2009年1月4日。

[42] 林小丽:《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初探》,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26页。

[43] 周建东:《“公共性”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5页。

[44] 张炜:《公民的权利表达及其机制建构》,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45] 褚松燕:“我国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分析”,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49页。

[46] 贺荣:《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20页。

[47] 王中汝:“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载《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第42页。

[48] 李夕思:“论社会协商对话的制度化”,载《探索》,1988年第3期,第30页—第31页。

[49] “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体系建构研究”课题组(孙建、洪英、卜开明):“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体系建构研究”,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2期,第28页—第29页。

[50] 阳玕桥:《中国法学新思维》,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4页。

[51] 两部专著为贠文贤主编:《社会协商对话引路》,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58页;孟春、侯玉兰:《协商对话的理论与艺术》,白山出版社、沈阳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52] 王洪树主编:《社会协商对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8页。

[53] 比如林嘉教授就从劳动法的角度谈论社会协商制度。参见林嘉:“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第80页—第93页。

[54] 参见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第26页。

[55] 根据他们的设计,有两点特别值得说明。一是涉及的内容说明:1.各子课题需要面向公众(政府官员和普通市民)调研的部分内容;2.问卷调研适合的问题,包括:①与社会公众个体息息相关的事实性问题,如社会协商主体能力现状中对公众社会协商能力的现状测量;②与公众个体息息相关的态度性问题,如对当前社会协商的认知水平、态度评价等。二是调研的样本设计:采集样本1200个,其中政府(含检察院、法院)公务人员500个;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学者、记者、NGO代表等100人;城市街道及社区干部100人;城市居民200个;农村乡镇及村干部100人;农村居民(含农民工)200人。抽样地点为:成都市城区和邛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