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欧亚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为满足欧亚国家间日益增长的客货运输需求,并保证国际铁路客货联运,部分欧亚国家就国际铁路运输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并于1956年在索菲亚(保加利亚)举办了由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等国家主管铁路运输的部长会议。会议上,各国一致决定成立铁路合作组织(以下简称铁组)。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1]是铁组拟定的一组从规范铁组组织架构,到规范国际货运、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机车车辆使用中法律关系的全方位的国际铁路联运公约,包括一个框架性公约与八个附件文件。由于框架性公约文件标题同为《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为明确指代,下文中以《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指代整个公约体系,而以《铁组公约》指代公约体系中的第一个框架性公约文本(公约正文)。《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旨在发展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建立欧亚地区统一的铁路运输空间,提高洲际铁路运输通道的竞争能力,以及促进铁路运输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合作。2015年,铁组对其包括国际客协和国际货协在内的基本文件进行了全面的重审工作,并对《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进行了编制。
本书将《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作为规范研究对象。同时,根据公约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公约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约的八个附件(《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规定》《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一般规定》《国际联运危险货物运送一般规定》《国际联运铁路基础设施一般规定》《国际联运铁路机车车辆一般规定》《国际联运货车使用一般规定》《国际联运客车使用一般规定》《铁组特权和豁免权议定书》)也是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本书除《铁组公约》外,还将对公约体系下的八个公约附件展开分析。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条约解释规则[2],除公约草案正文及附件文本外,解释分析公约还应结合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公约有关的任何协定、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公约订立的准备工作与缔约情况等内容。综上,本书将对公约的性质与特征、基本原则、其中所涉法律关系、设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该公约的中国立场及中国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力求对中国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实践有所裨益。
[1] http://zh.osjd.org/doco/public/zh?STRUCTURE_ID=79&layer_id=6073&refererLayerId=6076&id=92,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0月24日。
[2]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31,32,opened for signature May 23,1969,1155 U.N.T.S.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