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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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2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解读与适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企业具有经济或商业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员工(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职后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企业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是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技术合同、保密协议等合同中,与相关人员,尤其是科研人员、有权限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具体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必要时还应附加竞业限制条款。

二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首先,企业要保留研究开发或获取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原始资料,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并采取适当的物理保密措施,比如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中,如果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则应设置密码。其次,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制定详细的符合商业秘密规律的保护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同时在员工的培训中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是企业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发生上述情形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并及时弥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情节严重,企业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合理设置竞业限制义务、地域、期限,同时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否则将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编写人 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