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平等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是如何体现的?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条、第4条
解读与适用
平等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财产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是平等,主体平等、权利平等,平等竞争、平等保护,平等的交易秩序、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和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平等也是人身关系的本质要求。人格独立和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平等原则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格的平等。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人格平等就是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应一视同仁。在合同关系中,企业都是完全平等的,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企业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关系,一旦进入合同领域,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协商、平等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在产权关系中,不分个人、国家、集体、企业,也不分合伙、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二是内容上的平等。民法既注重形式平等,也兼顾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强调对民事主体不作类型区分、一体对待;同时对部分主体做类型区分、区别对待,既保障形式正义,又兼顾实质正义。例如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关系上,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实现权利内容的实质平等。
三是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类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实践中,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保护,即使是公有财产,在民法上也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
特别提示
一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如发生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等;二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企业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一样。例如在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负有提供抵押物进行抵押的义务,但这种抵押可能是无偿的,抵押人并没有相应的权利。
(编写人 杨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