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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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6.企业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应如何行使?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14—116条、第240条、第323条、第386条

解读与适用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企业作为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民事主体,包括企业,只有先了解物权的主要内容以及利用规则,才能使自身享有的物权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可以避免自身的物权遭受不必要的侵害。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利,民法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正如字面意思,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桥梁、林木等附着物。动产就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机动车、书、衣服等。企业财务管理中也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按照资产的流动性、使用期限和价值的不同来划分的,与民法上的不动产和动产是有区别的。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的主要客体,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拥有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出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定原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法律规定的物权,自己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每一类又包含一些不同的种类。

一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并不一定是实际占有,而是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使用”是权利人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拥有物的主要目的就是使用。“收益”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转让、损毁、抵押等都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比如,企业拥有的房产,可以自己占有用来做办公用房;企业拥有的原材料,可以加工成产品出售,赚取收益。

二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为是对“他人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称为“用益”物权,也是比较形象的。《民法典》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企业一般不能享有,但《民法典》相较《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新增土地经营权,企业可以通过承租、接受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比如,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在土地上建设自己的厂房;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利用农村土地发展种植业;为提高自己房产的效益或便利性,企业还可以与相邻或相近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约定,对相邻或相近不动产进行利用。

三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资金融通,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运用率非常高的物权。《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后面还会一一介绍各种担保物权适用的一些规则和风险。

(编写人 孙百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