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企业人格权的行为时,企业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997条
解读与适用
企业的名誉、信誉是企业立于市场经济的根本。正所谓“人言可畏”“三人成虎”,如果一个企业的名誉、信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想要做到完全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信誉是非常困难的,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很可能是致命的打击。保护市场主体的人格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是《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当企业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若采用一般的诉讼程序,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一方面程序耗时较长,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侵害结果可能还未发生,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为此,《民法典》设立了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保证及时、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给企业人格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所谓禁令,即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人民法院发出的禁止行为人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的命令,要求受禁令禁止的行为人停止或不得实施被禁令禁止的行为,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人格权禁令具有人身强制性,其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二是这种行为能够侵害受害者的人格权;三是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是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
典型案例
网易雷火公司系“考拉海购”平台的运营主体,从事自营为主的跨境电商业务。2016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发布《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指出网易雷火公司所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出现“自营危机”“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但并未提出平台售假的明确依据。新浪网财经频道和科技频道进行了全文转载,并将标题改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雷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外,还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责令中经报社停止发布《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责令新浪互联公司停止发布《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和《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两篇文章,并向法院提供相关现金担保。当地法院审查后作出诉中禁令,责令中国经营报社立即停止传播《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直至本案法律文书失效之日;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中经报社未构成侵权,中经报社有权就其因暂时停止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要求网易雷火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编写人 张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