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分立后,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7条、第697条
解读与适用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随着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一个企业如果在某一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其竞争力强的体现,其在某一领域越专业则竞争力越强,就越能获得更多更好的资源,这将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相反,如果一个企业涉猎过广,不仅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同时也可能阻碍其主营业务的投入和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企业更多呈现的是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的企业,就如同人们看病都倾向于看专家医生一样,而企业分立为企业专业化的道路提供了便利的操作方法,企业可以将其内部不同领域的业务、资产等通过分立成不同的公司,让专业化更加突出,也更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模式。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而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即a公司分立成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注销这种模式;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主体资格保留而新设立企业,即a公司分立成a公司和B公司,a公司继续存续这种模式。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将导致原有企业资产的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什么法人分立与法人合并不同,在规定权利义务如何享有和承担之后,还附加了例外情形?法人分立虽然在法律上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究其本身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而尊重契约自由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只要企业与相对方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来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分立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与此同时,企业在分立时,不仅会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也会进行统一处理,那么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对于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这里需要区分对内对外的关系。对内,这是分立后的企业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外,因涉及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为防止企业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将财产统一分配给其中一个企业而将债务统一由另一个企业承担来逃避债务,如分立后企业之间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的约定对相对方产生效力必须经相对方同意,否则,相对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后,原则上分立前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
特别提示
如果债务人企业进行分立,债权人同意分立后企业的债务转移方案,但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保证人对转移部分债务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