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
1.《民法典》对于法人的规定有哪些新精神?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条、第2条、第57条、第58条、第76条、第87条、第96条
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民法典》全部规定都是围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是一部民事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因而,关于民事主体类型、范围等的规定构成民法典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如果缺少了“主体”规定,则“权利”规定就会因为欠缺载体而变得没有意义,“权利”是以“主体”为依归的。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的类型更加丰富、全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需求。就法人而言,我国法人限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中的法人,具体分为三种类别:一类是营利法人,不仅指公司法中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其他企业法人等;一类是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还有一类是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法典》对于法人规定的内容更加准确,比如,关于法人的设立,《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设立的结果,而非成立条件,是法人成立后的性质和特征,法人成立即意味着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民法典》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单列一条。对于法人的成立,《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法人规定的新精神,不能将关注点仅局限于“法人”这一章节规定的内容,《民法典》的理念、原则等对法人的相关规定也会产生体系性的影响。比如《民法典》第9条新规定的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应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和谐关系,法人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亦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当然,除了总则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中更加强调意思自治、物权等编中更加突出权利的保障等,亦构成对于法人新规定的内容,会对法人的经营活动、社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编写人 王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