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
犯罪学家Hirschi在1969年提出社会控制理论,用以解释人为什么不犯罪。这种理论阐述网络使用者之所以不犯罪,是受外在的影响力如家庭、学校、同辈团体、宗教及信仰等控制下的结果。网络使用者在社会化过程中与网络社会建立了一个网络社会键(Cyber social Bond),这一社会键的强弱,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发生与否,当该网络社会键与网络使用者紧密结合时,除非有很强的犯罪动机将该键打断,否则将不会轻易犯罪。反之,如果只有薄弱的社会键,即使很弱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一个人之所以在网络上犯罪是因为违法自觉性高于守法自觉性,当一个人觉得犯法比守法更有利可图时,就会铤而走险。因此,如果一个人一直生活在一个认为犯法比守法更有利可图的环境时,他终会从事犯法的勾当。而先前已提过的网络特性也正可以说明这个看法,就因为目前网络上的社会控制薄弱,网络犯罪者在有机可乘的状况下,犯法的动机大于守法的动机,因此可能产生网络犯罪行为。而Hirschi发表的社会控制理论中认为,当人与社会的联系降低时,人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而社会联系有四种重要的要素:[3](1)附着力:附着力越强,像是一个人与对他很重要的人或机构之间的联系越强,产生偏差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2)参与性:参与性是指个人投入于传统或非传统的时间、精力和活动程度。参与传统活动多的人,根本就没有时间从事犯罪行为。(3)承诺性:是指在传统社会中已有的投资,这些投资可以是各种形式,如教育程度,好的名誉,或者是开一家公司等。在传统社会中拥有承诺越多的人,如果从事偏差行为被捉到的损失也就越大。(4)信仰:信仰是指相信社会规范的公正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很相信规范,就会有服从它的道德义务感。应用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网络上偏差行为不容易被抓到,以及网络犯罪行为发生者根本不认为此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