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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网络犯罪产生的主要理论学说
一、日常生活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1]
美国犯罪学者L.Cohen与M.Felson在1979年所提出的日常生活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认为,犯罪是人们日常生活形态的一种结果,且犯罪事件要发生必须有三种要素(M-O-P)在时空的聚合:(1)有动机及能力的犯罪者(Motivation);(2)合适的犯罪标的物(Object);(3)抑制犯罪发生要素的缺位(Protect)。认为防止网络犯罪发生应避免上述的M-O-P等要项同时出现,如尽快制定网络使用管理办法,以利于使用者依循一定规则,不致产生灰色地带,使犯罪者欠缺犯罪动机及犯罪能力(即代表M);制定信息使用相关法令,使犯罪者缺乏犯罪标的物(即代表O);提高网络安全科技(即代表P),如设置防火墙(Firewall)以隔绝犯罪者侵入系统中,加强电子认证机制[2]以确保互联网系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