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处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情况?
案例背景
杨某大学毕业后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彼此都觉得合得来,便结了婚。婚后,杨某由于家庭及工作的原因,长期处于极度压抑中,精神逐渐不正常,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李某不但不对杨某悉心照顾,还经常对其进行虐待,对杨某的治疗持消极态度,并不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的哥哥知道后,要求作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
学法有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处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情况?
法律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但是由于《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在配偶没有放弃监护权或者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人不享有监护权,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
本案中,杨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李某不但对其进行虐待,对治疗持消极态度,还不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杨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的哥哥可以先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再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句话说法
由于有的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因此,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欠缺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欠缺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