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丈夫为自家公司的经营举债的,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案例背景
郑某与妻子关某结婚后,开了一家运输公司。去年,郑某以扩大公司规模为由向好友田某借了10万元钱,约定一年之内连本带息还清。但这一年来,公司没挣钱不说还一直亏损,郑某无力偿还田某的借款。一年的期限到了,田某多次要求郑某还钱,郑某皆以没钱为由搪塞。田某无奈之下,转而向郑某的妻子关某主张债权。
学法有疑
关某要替丈夫还钱吗?
法律讲堂
关某可能需要替丈夫偿还借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该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是债务人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都同意借债的,则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郑某所借债务系用于运输公司的生产经营,如果田某能够证明郑某所借款项确用于郑某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关某对丈夫郑某的债务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句话说法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债权人明知对方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