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丈夫有外遇,妻子要求丈夫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背景
孟某与妻子张某在高中时就互有好感,后来两人又考进了同一所大学,自然而然地走到了一起。恋爱期间,孟某对张某关怀备至,身边的同学都羡慕张某找了一个好男友。大学毕业后,两人迅速结了婚。婚后没多久,孟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孩小青,并经常与其私下约会,甚至同居。张某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便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让孟某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学法有疑
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2]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孟某与张某没有离婚,张某是不能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句话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的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国对此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