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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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哪些情形时,应当不予办理登记?

案例背景

倩倩和小军都是农村孩子,两人中学毕业就没有再上学了。去年,媒人介绍两人相识,随后倩倩和小军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着。如今两人已满19岁,家里人觉得他们年纪不小该成家立业了。于是,两家张罗着为两人筹办婚礼,在农村大家都认为只要是办过婚礼,那么婚姻就成立了,因此,两家也都没有想过要让孩子们办理结婚登记的事情。在两人办过婚礼之后,倩倩对小军说,我上大学的同学告诉我经过政府部门登记的婚姻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咱们也去登记吧。但是当两人带着身份证、户口簿来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时,却被告知两人不仅手续不全,还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学法有疑

倩倩和小军为什么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还有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呢?

法律讲堂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才可以结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我国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结婚应自愿原则,凡是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给予登记的。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历来禁止近亲结婚,也就是说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1)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双方非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在本案中,倩倩和小军才刚满19周岁,属于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句话说法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进行,也为了保证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