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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
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则要求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落实。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也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权分置”有利于土地产权的明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户和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上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集体土地的“两权”分离,主要解决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三权分置”主要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及发展现代农业问题。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面积4.79亿亩。党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法源地位,需要在法律中科学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权能及相互关系,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