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创业者应该都知道,在设立公司时,市场监管部门会发给公司营业执照,执照上除了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还有一项是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登记核准,而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
在《公司法》《合同法》早期实施的一段时期内,法律只允许公司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活动,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作无效民事行为处理,从而引发了诸多合同无效的纠纷。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合同交易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日趋完善,法律也更强调市场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如果一概将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视为无效,很难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司法裁判趋势也发生了改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6]时至今日,这条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505条也再次明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条文可以知道,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在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又达成合意,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的,一般来说是有效的。例如,老王的公司刚好进了一批服装,其公司营业范围并不包括服装买卖,但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买卖双方应履行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在我国烟草属于特许经营,毒品禁止流通,如果公司超越范围订立买卖烟草的合同就是无效的,而对于毒品,任何人及公司均不得买卖。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建议公司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虽然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仍然有效,但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确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还有可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7]如果合同存在违反刑法的情形,不仅合同无效,当事人甚至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招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