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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基础知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中,民事主体是指包含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这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个人和企业的生活和经营中,大部分合同都可以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掌握不适用合同编的情形后,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首先,不涉及财产的身份关系合同不属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例如,夫妻单纯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离婚时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可以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其次,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例如,政府的财政拨款、征用、计划生育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应适用《行政法》等相关规定。但如果政府机关是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市场中采购办公用品、租用场地,与企业或个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合同编的规范和约束。
最后,企业、单位内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此时就应该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较广,签订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判断适用合同编的绝对标准。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可以利用排除法,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