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5]
蔡大和蔡二系同村人,蔡大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00年12月20日向蔡二借款1万元,借条载明:“兹有蔡大向蔡二借款,利息以1%计算。”后来,蔡大仅偿还了部分欠款,蔡二起诉。庭审时,蔡大对蔡二主张的双方约定按月1%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是按月1%还是按年1%支付,属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蔡二将资金借给蔡大,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借款是用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认定1%为月利率更符合日常的交易惯例;蔡大自己书写借条承诺利息以1%计算,说明该借款是要支付利息的,而不是无息借款,现以自己书写的内容不明确为由主张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有违诚信原则;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年利率。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记载“利息以1%计算”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法律分析
由于表达不严谨或者追求方便,有时会出现合同当事人对同一条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形,裁判者也不可能直接根据单个条款确定究竟谁的理解才是准确的。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小白向老王借了10万元,小白还了一部分后,写了张条子“还欠款3万元”,那么究竟是“还(hái)欠3万元”还是“还(huán)了3万元”呢?两种说法都讲得通,但裁判不可能模棱两可,总需要确定一种理解。此时,就应该根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比如,双方可以拿出过往的欠条证明以前的习惯固定表达的是“还(hái)”或“还(huán)”的其中一种,又或者可以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等侧面证明已经还了多少钱。
虽然《民法典》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提供了解释的原则,但这种原则始终是宽泛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清楚条款,在条款的表述上尽量使用规范用语,避开地方方言或诸如“还(hái)”和“还(huán)”这样一字多义的表述,做到用词准确,保持语句的完整性,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