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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房产商未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损失吗?
房产商未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时,购房者是否能够解除合同或请求房产商赔偿损失,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维护自己的权益:
(1)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逾期协助办证义务的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房产商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房产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使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或损失数额在合同没有约定时,同样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如果由于房产商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如果房产商逾期办证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权规定的要件时,购房者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