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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售楼广告上的内容或样板房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吗?
商品房新建房买卖可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楼买卖。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因楼房尚未建成,购房者不能实地考察并详细了解所购房屋的情况,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户型销售资料、样板房及沙盘等宣传资料来了解。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作为合同内容。但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不要盲目相信售楼广告宣传,如果有现房,以实地考察为宜,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预购,现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房屋基本情况不一致时,应以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基本情况为准。这就提醒购房者要仔细审查合同中所记载的房屋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协商的一致,谨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