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现场解答
☞记录人:请问“参加人”的详细情况还要写明吗?如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等情况。
解答员: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没必要写明,只要求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即可。
☞记录人:在调查前,是否要向被调查人作出一些事先的说明?
解答员:是的。首先要向被调查人自我介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讲明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向被调查人讲明要实事求是地陈述问题,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记录人:是不是访问现场的每个人说的话都要记录呢?
解答员:不是的。要看他们说的话对案件的解决有没有用,或者是不是与案件存在相关性,如果是一些不相干的话,就不用记录。
☞记录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笔录上,记录人已经签名。但在调查过程中,能否改由调查人代笔?
解答员:可以的。但要将情况说明,即在记录中要有体现更换记录人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认可情况,此外,还要有调解组织的认可。
☞记录人:如果对同一个被调查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的内容有矛盾时,怎么办?
解答员:如果出现同一谈话人前后有出入笔录的,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依哪份笔录为准。
☞记录人:制作笔录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就是说其在程序上都有哪些要求呢?
解答员:制作笔录有法定的程序。如应有二人以上的调解人员参加,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具一份证言。
☞记录人:笔录经签字后还能更改吗?
解答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记录人:调查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解答员:调查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查明伤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