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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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案例与法律知识

案例1:因继承遗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经过

陆某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其女远嫁他乡。2021年,陆某因病身亡,留下存款8万元。办完丧事后,陆某之子陆甲将父亲所留的存款全部据为己有。而从外地赶回奔丧的陆某之女陆乙得知此事后,要求将存款的一半分给自己。陆甲声称妹妹已出嫁,不再是陆家的人了,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此,陆甲和陆乙兄妹二人发生纠纷。后此案被申请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走访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做了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由于此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员赵力铭针对此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从法律上讲,我国《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本纠纷中,陆乙虽然已经出嫁,但仍与陆甲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由于陆乙远嫁外地,更多地由其兄陆甲照顾父亲陆某并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陆甲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最后,陆甲和陆乙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二人按照6∶4的比例继承父亲的财产,即陆甲分得六成,陆乙分得四成。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良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2:因动物伤人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

曲某养了一条纯种的狼狗看家护院。在一次外出旅游回到家中后,曲某发现狼狗不见了,遂四处打听,并张贴寻狗启事,但一无所获。随着时间的流逝,曲某渐渐淡忘了此事。可是,一年后的某一天,同村的马某领着孩子找到曲某,称曲某的狗将自己的儿子咬伤,让其赔偿损失。曲某称自己的狗早在一年前丢失。马某却说狗并没丢失,而是在同村的苗某家。曲某找到苗某,证实自己的狗一直在苗某家,而苗某却说自己只是替曲某代养的,现在愿意将狗归还。此时面对马某孩子的损害,曲某和苗某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纠纷。后此纠纷由马某申请提交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走访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做了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调解员刘祖腾针对此案,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实际的管理人即饲养人承担责任。本纠纷中,由于苗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为狼狗的实际管理人,因而负有看管约束狼狗的义务。所以,马某应向苗某主张自己的权利。即对于马某的损失,应该由苗某承担。最后,由于当事人之间还是就责任的承担问题存有异议,因此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也不知该让曲某赔偿还是该让苗某赔偿,二人又各自表示不肯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以二人为共同被告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后依法判令由苗某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3:因分割遗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经过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甲、周乙和周丙,周某的妻子早年过世,周某将三个儿子抚养长大。周某过世后,留下三间房子,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于是三个儿子分割了周某的三间房子,一人一间。房子刚分割完后两天,周甲就发现其分得的一间房子开裂了,有倒塌的危险。于是周甲找人对房子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若干。周甲请求周乙和周丙承担一部分修理费,周乙和周丙不肯,认为房子已经分完了,周甲的房屋怎么样已经与他们无关。由此,兄弟之间发生纠纷。后此事在村委会的帮助下由当事人周甲申请提交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走访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做了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调解员叶倩英针对此案,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本纠纷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04条第1款的规定,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本纠纷中周某死后留下三间房子,周某没有其他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三个儿子可以共同继承这三间房子。在房子没有被分割以前,兄弟三人共同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由于对房子分割不影响其价值,因此三人一人一间的分割方式是正确的。但周甲分得的房屋却是一间有质量问题的房屋,该质量问题不是由周甲造成的,而是房屋在分割前就存在的,关于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第30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因此,周甲可以请求周乙和周丙承担部分修理费。最后,经调解,周乙和周丙愿意承担部分修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案例4:因一方提前履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经过

欣欣食品便利店与盛鑫方便面厂签订了一份200箱方便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月初、7月初分两次交付货物。5月27日,方便面厂致电食品便利店,将于本月底交货,便利店老板表示目前仓库存储空间有限,无法接收货物,但该厂仍于5月底将货送到。便利店老板拒不接收,该厂又见确实没有地方存放货物,于是将方便面拉回,不幸却在途中遭遇暴雨,方便面受潮毁损。于是,方便面厂要求便利店对毁损的方便面进行一部分赔偿,便利店拒绝。后来,双方就此纠纷申请了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由调解员赵珍珍主持调解。通过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做了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法律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这里涉及因一方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0条、第604条的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本案中,如果方便面厂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便利店仓储紧张,增加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便利店的利益,因此,该便利店可以拒绝提前接收货物。便利店没有接收货物,这些方便面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毁、损失应由方便面厂自负。最后,由于方便面厂无法接受调解结果而导致失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