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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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内容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八条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