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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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面试

第3讲:在面试应聘人员时,您尽到告知义务了吗?

案例聚焦

北京某广告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平面设计师,在招聘广告上写明了“高薪招聘平面设计师,待遇优厚,名额有限,欲聘从速”等字样。正在找工作的江某被该招聘广告深深吸引,按照招聘广告上的地址前去面试。在面试的过程中,江某如实回答了对方的询问,因只关心薪水问题,并没有向面试人员了解该公司的一些信息,面试人员也没有告诉他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两天后,北京某广告公司电话告知江某被录用,让其前去签订劳动合同。等到正式上班,江某才发现工作地点不是之前面试的地方,而是位于一个交通不便利的郊区,周围环境也很差,职位也不是“平面设计师”。江某立即决定离开这家公司,经理却不同意。为此,江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广告公司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招聘,而在招聘时也没有对劳动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构成了欺诈,其与江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实操技巧

因企业的HR在面试应聘者的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与劳动者所要从事岗位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在《劳动合同法》第8条对企业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应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企业应如实告知应聘者关于企业的相关信息

应聘者之所以投递简历前来应聘,是因为对企业品牌的认可或者是对招聘广告中刊登的相关内容的认可。HR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不要开门见山地询问、了解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而是应该先向应聘者介绍企业的一些信息,如企业的经营规模、部门设置、经营范围、人员数量、在同行业所处位置、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等信息,让应聘者先缓解紧张的情绪,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消除其内心的疑惑。同时,这些信息也是应聘者在面试后决定是否选择该企业就业的前提。

(二)企业应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企业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除了依据应聘者的求职简历和相应岗位的入职条件进行详细的询问外,还要将应聘者应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信息予以详细告知。例如,企业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就有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所以,企业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内容。

(三)企业应如实告知应聘者薪酬、福利待遇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一些企业应当主动向应聘者告知的信息外,应聘者在面试中主动询问下列信息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详细说明:(1)关于劳动报酬的情况,包括:工资、奖金、计薪方式、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企业员工手册内的各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等。

二、企业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面试时,企业与应聘者处于平等的位置,双方是基于诚信原则坐到一起进行洽谈,应聘者有权要求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企业都应当予以如实回答。如果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一旦应聘者通过面试,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提出企业在招聘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的情形,而企业又无法提供尽到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据,最终将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员工不但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首先是某广告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动者;其次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公司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等信息,也未将与岗位相关的工作条件告诉江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某广告公司在招用江某时,没有告知公司有关劳动条件等重要法定事项,构成欺诈,该公司与江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

1.企业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避免用工风险的产生。最好能够将这些告知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求职者,例如,向应聘者提供职位说明书,要求其签字确认,并予以存档保存,方便在劳动争议发生时提供书面证据。

2.如果面试时没有收集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企业也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在《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等材料中注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其他与岗位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