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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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

现实问题

巫某(男)和宫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两人5岁的儿子小巫随母亲宫某生活,巫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三年后,宫某与甘某再婚,宫某再婚后向巫某提出,由于宫某已经再婚,巫某再来探望小巫不方便,让巫某以后不要再来探望小巫了。巫某坚决不同意,于是宫某随后搬了家,并换了手机号码。巫某在宫某再婚后还能探望小巫吗?

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这则案例中,宫某虽然再婚,但小巫仍然是巫某的儿子,除非巫某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否则宫某不能中止巫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