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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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现实问题

吴某为特级厨师,并在行业内小有名气。其好友史某开了一家小饭店(普通合伙企业),想邀请吴某成为合伙人,但是吴某不愿意投入资金入伙,想以做菜这种技术性劳务入伙,史某感到很奇怪,难道提供技术性劳务也能成为合伙人?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因此,可以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