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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死亡的人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现实问题
2001年9月成某在出差时失踪,其妻子林某于2006年5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2008年,成某在外地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后回到老家。2010年,张某找到成某索要欠款,成某称,2006年其妻子林某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死亡,2008年借款时,自己是“死人”,因此无需承担在此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成某在被宣告死亡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张某有权要求成某还款,成某不能赖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