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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鲍某的老伴已经去世,鲍某退休后轮流和三个子女生活。为了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三个子女都软磨硬泡地让鲍某立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规定财产全部由该子女继承,于是每个子女手上都有了一份遗嘱。数年后,鲍某去世,三个子女都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这则案例中,鲍某所立的都是自书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