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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
监护人可以自行变更吗?
现实问题
郝某与邢某为夫妻,生有儿子小邢,年仅8岁,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小邢判给郝某抚养。离婚后,郝某的工作上发生了变动,公司把郝某派到意大利分公司工作,于是郝某便把小邢交给自己的姐姐代为承担监护责任,并与姐姐签署了“变更监护人协议书”。郝某的姐姐因为工作忙,不能好好照顾小邢,小邢因此常常饥一顿饱一顿。小邢住所地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找到郝某的姐姐,但是郝某的姐姐称,自己不是小邢的监护人,没有义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但是已经擅自变更的,变更后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郝某的姐姐作为已经被郝某擅自变更的监护人,有义务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好好照顾小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