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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务必要把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取得的文件材料、发现的问题如实记述。除在提示风险部分可以根据已有的材料进行判断和预测外,其他的事项均应按照材料的原始状况进行呈现,而不应加入法律尽职调查人员的主观感情色彩。
(二)体系性原则
面对法律尽职调查所取得的庞杂文件,如果不用体系化的表述方式进行整理,则很难客观的地呈现出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结果。
1.名称要统一。在整个报告涉及同一个内容的表述时,务必采用同一个名称,避免出现混淆。较长的名称应采用简称,简称应在报告第一次提到该名称时予以释明。
2.内容要进行逻辑分类。对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取得的相关材料,应在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之前就根据报告的逻辑结构予以分类整理,撰写时按照已经分好的类别进行梳理,避免同一个文件出现多次或者前后结论矛盾的情况。
3.就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风险,需要明确其在报告中所依据的事实内容。因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篇幅较长,导致收购方的管理层在阅读时可能仅会关注提出的问题、风险及应对措施,而不会去寻找报告中对所依据事实的描述,导致判断出现误差。这就要求报告在提出问题和风险时要指出其在报告中对应的依据,并简单描述,以减少阅读者的工作量。
(三)保密性原则
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法律尽职调查活动的一部分,也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且在撰写阶段,因为已经将相关的基础材料汇总完毕并进行了系统整理,一旦泄露,其危害性会更大。此外,需注意的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可向收购方特定范围内的人员提供,对于提供资料的被收购方也应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