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收购及合作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名下目标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开发收益权,并通过目标公司对目标项目进行后续开发建设的交易方式。股权收购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独立或合作开发目标项目、取得销售利润的目的。
(一)股权收购的特点
股权收购可以按照收购标的是全部股权还是部分股权,而划分为整体收购和合作式收购两类,就其特点分述如下:
1.整体收购
整体收购意味着收购方要对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进行全面接管,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后要以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即使按照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收购之前所产生的瑕疵风险由被收购方承担,但相关约定仅对内有效,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合作式收购
合作式收购意味着被收购方或者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仍会继续持有目标公司部分股权,参与公司的管理,享受其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在此情况下,若被收购方或原股东存在关联交易等侵害目标公司或收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在合作深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前,往往不易被察觉。
此外,进行合作式收购的,目标公司章程的约定可能影响收购方后续对公司的管理。收购方若拟通过合作式收购获得项目操盘的权利,则需通过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式予以保障;若公司章程中未能实现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则可能导致收购方的交易目的落空或给各方的合作关系蒙上阴影。
(二)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
股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原则上要对整个目标公司及目标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调查,但也应特别注意如下要点问题:
1.交易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股权真实性情况: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往往会存在抽逃出资、不实出资的行为,特别是在实物出资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会利用虚增评估价格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而在特定情况下,股权受让方需就前手的瑕疵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收购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股权的“真实性”问题。
(2)股权持有情况:实践中还大量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关联方持有交易股权,对于“显名股东”及“隐名股东”的权益,均应得到妥善保护,但前提是需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确认交易股权的持有关系,以便为后续协议安排做好准备。
(3)与其他股东的合作情况:其他股东对本次交易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文件的效力。因此,尽职调查过程中也需要通过适当的手段了解目标公司非交易股东对交易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同意与收购方进行后续合作等问题,以确保可以实现交易目的。
(4)股权的权利负担情况:交易股权的权利负担情况,是股权收购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交易股权的持有人若对交易股权设置了质押,或者与第三方存在未终止的交易关系,则均会对交易股权的收购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目标公司其他非交易股权的权利负担问题,也应作为尽职调查的内容,因为目标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特点,需确保股权持有人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若非交易股权存在第三方在先权利从而有变动的可能,即便完成交易,后续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公司僵局,从而影响收购方投资收益的实现。
另外,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即尽职调查过程中调取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一般系由目标公司提供;而收购方交易的对象系持有交易股权的股东而非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一般需由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至少也需为交易股东)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授权,以便于交易文件中可以对交易股东就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承诺与保证的义务及责任。
2.公司潜在的纠纷或诉讼情况
已经发生的纠纷或诉讼,收购方可以通过法院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但在目标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潜在纠纷在收购之前已经产生,但在收购之后才暴露出来或形成诉讼。就该种纠纷或诉讼损失的承担问题,经常会产生争议。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办法就是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尽可能地将所有的问题都调查清楚并整理出明细清单,由被调查方承诺已经履行了充分披露义务并对清单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此作为划分各方责任的依据,避免后续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或与施工单位、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损害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可以通过要求被收购方披露、调查股东、施工单位的工商信息等方式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