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部调查技巧
(一)调查之前与行政、司法部门充分沟通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不同省份、不同城市,甚至是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区,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操作执行也存在差异,对于律师调取档案、查询信息手续及程序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因此,应当在前往行政、司法部门开展调查之前事先电话沟通,尽量了解当地相关部门对于资料查询的条件和要求,事先落实好需要准备携带的文件、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以便安排好路线提高外部调查工作效率并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同时,对于实在无法调取却又必须调取的信息,可以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目标公司作为当地的企业,应与上述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可以由目标公司事先出面进行沟通,使法律尽职调查人员在外部调查过程中比较顺利地完成材料收集的任务。
(二)调查之时确定应当着重调查的重点问题
商业交往过程中,交易各方的互相信任对于交易的成功非常重要,过于纠缠次要问题和环节,有时不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也会因为事无巨细的询问导致政府部门拒绝解释和澄清。进行房地产收购项目,收购方最关心的就是目标公司股权、债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不良债权收购中的抵押物,这就是律师的调查重点所在。确定外部调查的重点问题,有目的地进行调查,做到不仅能让收购方的利益得到保护,还能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进一步充分发现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潜在的交易风险。
(三)充分利用法律尽职调查参与各方的资源
在针对一项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中,收购方会聘用外部的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财务、税务或其他方面的尽职调查,尽管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但部分调查工作范围会有重叠,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信息共享,以便于对某些相关的问题进行相互印证和核实。例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情况、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及是否实际缴清了所处罚金情况、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逾期缴税被处以罚款的情况,都属于各个专业调查方均非常关注的问题,可以相互配合进行。同样,环保和劳动事宜的合规性也同样需要与收购方及各个专业调查方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免遗漏重大法律问题。
(四)善于利用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律师法中规定的调查权利及调查范围过于宽泛,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以保障。近年来,为了切实依法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多地的省级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民政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在外部调查过程中,如遇政府部门拒绝配合调查的,可持该类规定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常都会允许律师进行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