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案例
乘车途中遭遇抢劫,能否要求客车公司赔偿?
王某外出务工,在某城市做蔬菜零售生意。2020年春节,王某回家过年,将做蔬菜生意积攒的16000元钱揣在身上。在搭乘某长途汽车公司汽车返乡途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王某为保护身上的血汗钱,与犯罪分子搏斗,被犯罪分子用刀扎伤。犯罪分子乘机逃逸。王某被司乘人员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脱离危险。长途汽车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后,王某与长途汽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以上规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遇险,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旅客的人身受到第三人侵害,由于不存在“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以及“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向受到侵害的旅客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承运人是否有过错。
对承运人而言,应当对车上可能发生的诸种情形事先预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以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某长途汽车公司丝毫没有考虑到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时享有当然的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作为服务方的承运人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旅客的安全是其应尽义务。为保护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尽一切可能保证旅客在运输中的安全。同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一旦旅客向其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其权益丝毫无损,但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为完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