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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找发票抵工资,总经理和财务部长被判刑[6]
一、案件介绍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保定市徐水县A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甲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人账,唐某甲亦表示同意。
在A公司与深州B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甲多次通过B公司财务经理,即被告人卢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虚开发票冲抵了A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