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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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延续了物权领域平等原则的立法精神,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平等”二字,并将“单位”改成“组织”,“和”改成“或者”。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较之原条文更直接明确、更大范围地保障了物权领域的平等性。此外,《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三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此后各稿延续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规定。

物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规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全面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意图。[6]物权编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本条强调了公有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将公有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置于同一保护地位,更能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平衡当前公权力过于强大与民事权利较为弱小之间的矛盾。

一、法律地位的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将平等原则规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所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指所有市场主体在物权编的各项规定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这也是对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含了财产权的平等,而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依据平等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应当与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权受到平等的保护。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

任何物权的主体在物权取得、设定和移转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所有权等物权的取得要合法,具有法律依据。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必须采取法定的方式。如果不遵守同样的规则,则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在此过程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三、保护的平等性

保护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的主体均有权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争议。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在权利归属上发生纠纷,每个争议主体也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也就是说,在规则适用面前,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不因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而存在法外特权。

2.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物权主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即各个物权的主体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不管受侵害的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也不管侵害方是国家还是个人,物权的权利人均有权平等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从而使自己的财产损害得以补偿、恢复。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权利,不因其性质是公有或私有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分,均平等地予以保护。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