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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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患者家属将患者尸体停放在医院门口以维权的做法,合适吗?

以案释法

杨某的妻子在某医院生孩子的过程中,由于产后失血过多去世。杨某认为自己的妻子在去医院之前,身体状况很好。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失误,才导致妻子的死亡。于是杨某组织亲朋好友,在医院门口聚集,并将妻子的尸体停放在医院门口,想通过该种途径向医院讨要说法。那么,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种维权方式是否合适?

学法用法

在本案中,杨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其行为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此外,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由此可知,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尸体。如果认为涉及医疗事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维权,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中,杨某的妻子已经死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将其妻子的尸体存放在太平间,而不得将其停放在医院门口。杨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对医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医院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治安机关予以处理。如果杨某认为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其妻子死亡的,可以进行医学鉴定,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