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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诊所里医生致人身体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吗?
以案释法
杨某是一位农村妇女,没什么文化水平,思想观念也比较陈旧。一次,杨某感觉腰部不舒服,家人劝说杨某去正规医院治疗,杨某认为正规医院花钱多,便没有去。某天,其与同村的人聊天,同村人告诉杨某邻村的一家私人诊所里的医生医术高明,费用还低,建议杨某可以去那里看腰伤。杨某听信了同村人的话,便去该私人诊所看病,私人诊所医生告知杨某,可以用拔罐的方式治疗杨某的病,但由于私人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杨某腰部被大范围烫伤。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诉讼请求赔偿吗?
学法用法
在本案中,杨某不能提起医疗事故诉讼请求赔偿。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很显然,在本案中,杨某所就医的私人诊所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但是,由于该私人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杨某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民事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