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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否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
以案释法
妻子因病去世后,林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孙某,两人经过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对方都不错,决定组成家庭。当时,两人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在一起,但两个人举办了一场婚礼,也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一起进进出出,周围的亲朋好友也都以为二人是合法夫妻。两个月前,林某遭遇车祸,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那么,林某去世后,孙某有权继承林某的遗产吗?
学法用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同居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婚姻关系,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的男女同居,算是事实婚姻,一方死后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遗产;而1994年2月1日后的同居关系,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没登记的无法成立婚姻关系,彼此也就没有继承权。当然,无论是否形成夫妻关系,均不影响子女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本案中,林某与孙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并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孙某无法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孙某虽然没有继承权,但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适当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