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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以案释法
十年前,刚满18周岁的李某因家里生活困难,高中一毕业便跟随同村的人进城打工去了。可令其父母没想到的是,李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这十年来,李某的父母多方打听儿子的消息,却始终不知道其下落。如今,李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寻找,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但前不久,李某的父母听人说,像李某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那么,像李某这种情况,其父母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是否还用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呢?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由此可知,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本案中,李某已经失踪十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而当年李某失踪时,刚满18周岁还尚未结婚,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就成了李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宣告申请,而且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