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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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落不明满3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吗?

以案释法

佟某,现年20岁,安徽人。2016年,佟某认识了一名王姓男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觉得彼此都不错便谈起了恋爱,然而两人的爱情却遭到了佟某父母的阻挠。佟某的父母认为王某配不上自己的女儿,坚决不同意两个人在一起。于是,佟某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了。佟某离开家后,仿佛失踪了一样,从此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过。几年来,佟某的父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途径寻找佟某的下落,但都无果。现在,佟某的父母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佟某失踪,但他们不知道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请问,像佟某这种情况,是否能宣告失踪呢?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由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须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如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等;(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本案中,佟某从离家出走至今已经超过两年,这期间佟某从未和家里联系过,佟某的父母也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途径寻找佟某的下落,但一直未找到。很显然,佟某的情况满足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所以佟某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