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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失踪与丧葬
1.丈夫已经失踪5年了,妻子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丈夫死亡吗?
以案释法
张某家住在四川省成都市下辖的一个小村子里。六年前,张某离开家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刚出去的第一年还会给家里打电话报平安,但从第二年开始就再也没有给家里打过电话,更没有回过家,从此与家里人失去了联系。家人通过各方面进行了寻找,都没有张某的消息。如今五年已经过去了,张某的妻子觉得已经没有再继续找下去的必要了,因此她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这样一来自己也好开始新的生活。那么,对于张某的情况,张某的妻子可以宣告其死亡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据此可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张某于六年前外出打工,自从与家里失去联系后至今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很显然,张某的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情况。作为张某的妻子,也就是法律中所称的利害关系人,在张某已经下落不明五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