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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就没有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措施吗?
以案释法
陈某是某报社的一名记者,最近他写的一篇关于“流浪儿童”的报道很受大家关注。报道中被采访的流浪儿童名叫小华(化名),只有10岁。当陈某采访小华时,小华脸上充满了恐惧和害怕。小华告诉陈某,自己是三年前离开家来到这里的,饿了,就找好心人要点吃的,困了,就在背风的角落睡觉。据了解,当时小华的父亲因贩毒坐牢,母亲离家出走,只剩下小华一个人,于是便选择了流浪。这篇报道出来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人看了后心中难免产生疑问:难道这些可怜的孩子就没人管吗?法律就没有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措施吗?
学法用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由此可知,对于这些流浪儿童,我国法律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要求政府及其各部门、社会救助机构、福利机构都要采取措施救助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其实如本案中的小华这样的流浪儿童还有很多,他们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流浪于社会,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困境。法律出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与生活的角度,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这些流浪儿童必要的救助,以保障这些儿童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