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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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事故是由多辆车造成的,怎样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八月十五本该是每个家庭合家团圆的日子,但这一天却成了余某一家的“灾难日”。那日早上,余某开着新买的小轿车回父母家过中秋节,当车开到十字路口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一不小心便撞到了骑自行车的袁某,并将其撞飞。余某见状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并准备报警。可就在这时,一辆直行的小货车硬生生地从袁某身上轧了过去,导致袁某当场死亡。后余某和小货车司机报警,等待交警过来处理。请问,在这场事故中,责任该如何分配?

学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日常生活中,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若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若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共同侵权的全部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余某与小货车司机共同造成袁某死亡,二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损失超出余某与货车司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他们各自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余某与小货车司机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出二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袁某的家属可以请求由他们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