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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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乘客执意将胳膊伸向车窗外造成伤害,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某日,方某乘坐长途汽车回家探亲。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方某因有些晕车便把窗户打开了,而且还把自己的胳膊搭在了车窗上。乘务员见状立即对方某说:“先生,您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开窗户,但请您把胳膊放下来,否则会很危险的。”方某不听劝阻,依旧把胳膊搭在车窗上。司机和乘务员经过多次劝阻都未果,结果汽车在行驶到一个拐弯路段时,方某的胳膊被路边的树枝划伤。方某受伤后,立马嚣张了起来,坚持要求车主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车主应当赔偿方某的损失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如果当事人都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对于潜在的危险视而不见,法律也不会将保护其权利的责任强加给他人。对于运输合同而言,承运人负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至目的地,但是如果旅客的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当方某将胳膊伸出车窗时,司机和售票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并无过错,但因方某不听劝阻,最终才造成自身受伤,这属于其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