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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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行

1.乘客在长途客车上丢失行李,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上周末,正在读大三的范某放假回家。由于没有买到火车票,范某只好选择乘坐长途客车回去。范某上车前按照司机师傅的要求,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到了客车的行李箱内。同时,范某还特别向司机嘱咐了一句,自己箱子里有新买的笔记本电脑,一定要妥善保管,司机师傅满口答应。可等到了终点站下车取行李时,范某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他找了好几遍也没有找到,于是范某找到司机要求赔偿,但司机却称作为乘客应该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现在行李丢失了和自己无关,因此没有理由赔偿范某。那么,范某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当旅客购买车票后,即与承运人建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该法第八百二十四条还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旅客自带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承运人对此有过错的,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范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将范某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当范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司机师傅)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将该行李不慎丢失,并且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司机师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