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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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帮他人在网上出售食品,需要负责食品安全吗?

以案释法

杨某从小就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学的又是计算机专业,因此大学刚刚毕业,杨某就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该网站专门用来帮助商家出售各种食品。今年8月,一位姓张的人找到杨某,想要在杨某的网站出售零食。当时,杨某并未审查张某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也没有对其进行实名登记。结果在帮张某入网后的一个月,杨某就遭到了很多消费者的举报,被举报的原因是张某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事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杨某作出相关的处罚,但杨某对此次处罚非常不满,杨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客户在网上出售食品,不需要负责食品的安全。那么,杨某的想法正确吗?

学法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是有义务保证入网食品安全的。其不但应当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还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的,其还负有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监察部门的义务;对于违法严重的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本案中,杨某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不仅未对张某进行实名登记,也没有审查其许可证。诚然,张某生产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杨某没有履行相关的登记、审查义务,这种行为也是严重违法的,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很可能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事实上,由于杨某未尽到相关的登记、审查义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其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基于消费者健康的考虑,还是基于对杨某自身权益的维护,其都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杨某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