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地区婚姻继承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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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及其抚养费承担

马状立[1]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小小(化名)的母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认识,由于双方都是穆斯林,2009年3月在青海省某市的清真寺举行了回族婚礼,但并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张某某于2010年3月生育张小小。张某某多次要求被告王某某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被拒绝后,才得知王某某已有妻子和家庭,无法与其登记结婚。故张某某便带着原告张小小离开王某某独自生活。张某某一直抚养张小小直至其6岁。后因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一直对原告张小小的抚养权存在争议,并历经了漫长的一审、二审抚养权纠纷诉讼。张小小的抚养权判归母亲张某某。后王某某私下将张小小带往青海省,但对其不管不顾,造成其身患多病,全身长满疥疮,关节疼痛,经医院诊断,张小小患上了风湿性关节炎及自闭症。此后,王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小小的抚养权未得到支持后,张某某将张小小从青海省接回抚养照顾,并四处寻医问药,给她治疗疾患。现张某某在广州生活工作,张小小亦随母亲在广州市就读及生活,但由于户口随母亲落在黑龙江某市,无法在广州入读公立学校,原判决支付的每月抚养费1000元,难以维持张小小基本生活需求。而王某某在多处(包括境外)拥有房产及工厂,经济条件很好。因此,张小小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王某某应分担自己治疗上述疾病支付的医疗费用。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9月1日就读私立小学至2029年高中毕业因学习产生的费用每月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到2018年的医疗费5500元,因被告不执行法院判决,故考虑会影响原告学习,请求一次性支付以上全部费用;3.被告支付原告从2010年3月至2016年12月共6年的抚养费,每月按3000元计算;4.被告支付原告从青海省返还广州市的飞机票费用;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507.89元给原告张小小;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给原告张小小,至原告张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张小小为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女,并判决由张某某携带抚养原告,原告作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有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即负担原告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母亲张某某于2017年1月从青海省某市接回原告时,原告严重营养不良且伴有头晕、头痛的症状,还不愿与人交流,原告随母亲张某某生活后持续看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应予负担,就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病历及相对应的医疗费用发票的费用共计3015.77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一半,即3015.77元×50%=1507.89元,原告在广州市某药房购买的中药支付药费共计52490元,原告仅提供了收款收据并非发票,且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予以佐证,因为该药房并非医疗机构,其出具的病历不具有法定效力。原告要求该部分费用由被告负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已随同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并且张某某现在广州工作生活,根据广州市生活指数基本需求,原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抚养费1000元标准显然无法满足原告基本生活需求,参考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酌定每月抚养费调整为2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上述抚养费标准的调整已充分考虑了原告在广州本地生活学习的实际需求,因此原告要求每月另给付5000元教育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自2010年3月出生至2015年8月,原告母亲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协议:原告由张某某携带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从2015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0日原告被母亲张某某接回日止,原告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之后原告随同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原告由其母亲及被告相继携带抚养,且在原告由母亲携带抚养期间,被告王某某均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再行支付2010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案件评析

(一)本案焦点为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本案原告张小小作为被告王某某的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

(二)抚养费该如何计算?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抚育费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抚养费。在我们法律实务上,判定该给多少抚养费是要从上述的三方面进行分析的。现在男方在另案的庭审笔录中表示在多地有房产、工厂,自己每年收入有10万元之多。在广州的日常生活水平高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一个快餐都需要10元到20元。所以,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比较低了。

关于抚养费包括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及社会福利的增加,我国现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户口所在地读书的孩子们都可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在我们这个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下,还是有很多人外出到陌生的城市打工,这就形成了新的社会群。这样的打工一族,户口不在工作生活的城市,其子女的教育就不属于免费的范畴。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教育费的规定还是有其实效性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生活水平不一,广州的物价消费水平还是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抚养费太低很难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需要。医疗费随行就市,也是应有之义。在本案中,原告的身体情况确实可能需要非正规医院的药品,但是在法院诉讼应当遵循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则,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瑕疵,所以人民法院也就难以认定这个可能存在的客观事实。


[1] 马状立,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