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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阳泉市盂县查处山西某煤焦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18]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阳泉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盂县辖区内的山西某煤焦化有限公司集体食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且食堂经营环境脏、乱、差,无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从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明,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食堂经营环境进行整改,做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集体食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万元;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原料“老干妈”豆豉油、霉变生虫的“黄金苗”小米;罚款31.39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