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约定管辖有效吗

1.劳动争议管辖权具有法定性,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在劳动仲裁阶段管辖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择一,同时申请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进入劳动诉讼后,法院管辖不受仲裁管辖的影响,管辖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择一,双方都起诉时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管辖权具有法定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约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实操处理。

该案进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后,某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在陈某标与某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如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将该争议提交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笔者提供了如下书面律师代理意见,现摘录如下:

陈某标与某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公司)纠纷适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管辖,某上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具有法定性,不适用约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某标已经向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

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法定性,它的特殊性在于由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实则属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因此是无效的。故本案劳动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陈某标已经向有管辖权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陈某标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某上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标的工作地点为南京。

2.实际履行中,陈某标从在南京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到在家办公,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栖霞区。

从双方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可看出:某上海公司表示陈某标一直在家办公,双方2017年至2019年的往来邮件及相关工作邮件均可印证陈某标一直在家办公的事实(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而在2015年5月19日之前,陈某标一直在某上海公司南京办事处办公,2015年5月19日之后,因公司不提供办公地址,陈某标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的家中办公,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3.陈某标主要工作是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在其住所通过网络、电话开展,因此其住所地应当认定为陈某标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

本案陈某标的情况与已经生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3号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杨某的情况是一致的,裁定书认定销售人员的住所地系劳动合同履行地。陈某标的住所地在栖霞区某小区,因此栖霞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某上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因司法解释对劳动案件管辖作了特别规定,故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裁定驳回某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